法律问答

农村个人承包土地被征用后的XX组分配吗。

2019-11-19 03:45:5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征地补偿款的分意见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1、土地补偿归社集体所有
    2、土地上的附着物补偿款归所有者所有。
    二、征地款分配:
    1、应以本社现有农村户籍人口分配一定的比例。
    2、应以村民所尽义务的多少分配一定的比例,未尽义务的少分或不分。
    3、回迁人员应参看所尽义务的多少分配一定的比例。
    4、已迁走的人员,已死去的人员,应看迁出前销户前所尽的义务的多少分配一定的比例。
    5、外嫁女户口未迁走的尽了村民义务的应全额同等参与分配。
    6、失踪人员,生死不明的,失踪前尽了村民义务的,若户口仍在本社,应参与分配一定的比例。
    三、由于目前土地款分配的法律法规尚不明确,只有在村民自治的情况下进行协商分配。各地各社的情况不尽相同,这就需要在照顾各种人群的利益上寻找平衡点,这个平衡点就是划分一个较为合理的比例进行分配。
  • 农户委托村集体流转其承包经营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农户递交由户主签字的委托流转申请书。

    2、乡(镇、街道)、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分别进行审核,讨论是否接受委托,并将讨论结果在半个月内通知委托农户。
    3、如决定接受委托的,村集体应当与委托农户签订委托合同,并在接受委托后半个月内,将流转农户、地块等基本情况,以适当形式向村内外发布公告,并上报县、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构,对外发布。

    4、有意受让流转土地的,可在县、乡(镇、街道)、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构公告的有效期内,提交受让流转土地的规划书面申请。

    5、县、乡(镇、街道)、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构在公告期结束后,及时召集已提交受让流转土地的申请人进行磋商。
    可以协商确定流转价格,也可以通过招标的办法确定流转价格,在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拟订流转合同草案,经委托人(承包户)与业主签字认可后正式生效。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  
    1、转包。转包重要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转包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受转包人是承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农户。转包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不变,受转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的权利,获得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发包人许可,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  
    2、出租。出租主要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出租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承租人是承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外村人。出租是一种外部的民事合同。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租权,并向出租的农户支付租金,农民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需经发包人同意,但出租人需向发包人备案。  
    3、互换。互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为方便耕种和各自需要,对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互换是种互易合同。互易后,互换的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农户达成互换合同后,还应与发包人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规定:“承包方秒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4、转让。转让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转让将使农户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对转让必须严格条件。在承包方与稳定的非农收入或其他经济来源的情况下,方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是农民有了切实的生活保障,否则不应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倘若没有切实的生活来源,一旦遇到风险,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可能流离失所,造成社会不稳定。转让的对象应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具备转让条件的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5、入股。即承包方将承包土地使用权入股,参加农业股份制,农业股份合作制或实行“股田制”,并以入股股份作为分红依据。主要是有些地方为保护规模经营产业区,在土地延包时才土地承包权确权到户,使用权入股分红的一种流转方式。  
    6、反租倒包。是原承包给农户的土地,由发包方反租回来,再重新发包或由集体直接经营。主要用以发展高效农业,创建科技示范区等。  
    7、退包。是指承包户在承包期内把承包土地退交给集体,由集体重新发包的行为。退包的原因是这些农户因从事二三产业或外出打工,自己无力耕种又不愿交由其他农户经营。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包括: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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