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律师,咨询您个事情,是这样的,我怀孕11周流产,但是公司只给我请病假,没有带薪休假,说是我没有去产前备案,所以是无法享受生育保险津贴的,请问这合理吗?我怎么觉得是在忽悠我?谢谢

妇幼权益
2018-06-11 17:40:4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男陪产假国家规定2016各地区是不一样的,这里我列举两个,根据2016《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根据2016《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 女职工流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工资是劳动报酬,女职工流产假期间,不提供劳动,不享有工资,享受产假待遇。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济按照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这就是上海女性流产休假的工资发放情况,希望能帮到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请流产假流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这“一定时间”到底是多长时间呢?《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坚持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