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名残疾人,49岁,离婚,孩子由对方自行抚养。23年没有联系。我现在没有工作,没有收入,申请低保。要求我提供孩子的婚姻证明和收入证朋。但是我根本无法联系孩子,无法提供。请问我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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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五十三条:"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因此,只要儿童的智力正常,已具备了基本的表达能力,对于自己亲眼所见的的事实经过完全可以表达清楚。
那么,这样的儿童具备证人资格,是可以作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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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