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9年2月17日急症转院到另一个医院,当天医院正常做各种检查,住院2天病人身体状态表面没有任何问题,做了各种检查,18号下午办理出院,18号当晚9点又开始不舒服送往医院,挂完急症又送到住院部5楼,病人痛了一晚上没有一个医生过问一下,也没有安排相应的治疗,第二天一早,病人疼得实在受不了了,问了一个小护士,(你们这里没有医生吗? )然后才有医生来看了一下,过了几分钟过来告诉家属,本医院的治疗仪坏了,请转院,并且强迫家属签订协议说,转院过程中发生意外医院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后来病人转院做了手术,但是耽误了最佳治疗时间,导致后遗症终身吃药维持病情,这与医院有关系吗?

医疗事故纠纷
2019-11-19 16:56:44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过错所导致的误诊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叫过失。
    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为依据,来判断诊断行为是否规范,诊断医生是否尽责。因为医学是个很复杂的学问,不但个体差异大,而且疾病发展也复杂,难免出现意外,关键是看医生能否尽职尽责,即医疗过错主要体现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防范没有防范,这是一个基本衡量原则。
      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误诊导致误治,增加和延长了病人的痛若和经济负担,造成了患者暂时性机体结构破坏或延误医疗时机造成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疾病的共性、药性作用的复杂性,一些虽有过错的误诊没有导致误治,患者没有损害后果,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