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因晚婚晚育向公司提出休产假180天,领导已经同意,但在我休产假期间未通知我便调整工作岗位(由会计岗调到车场收费员岗),请问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8-06-11 17:44:2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晚育可享受的假期:   产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法律快车温馨提示法定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根据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享受晚婚假10-30天不等(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的请假时间是连续不间断的假期,包含双休日的时间。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 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公司扣发产假期间的效益工资、差旅补贴、午餐补贴,属于你应享有的福利待遇。
    依据有关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她们享有的福利待遇,公司扣发于法无据。同时,公司克扣女职工产假期间部分报酬,可以要求加发被扣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女职工产假期间扣发效益工资,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保障妇女权益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
  • 企业要调动员工岗位,应征得员工的同意。 企业以无法安排合适岗位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其本身是由于企业的过错而不是员工的过错,你有权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具体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以上就是公司调动岗位员工不同意问题的答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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