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不想要孩子??女方要求要抚养费??那我应该拿多少钱

2019-11-20 14:20:1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
    (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在哪些情形,对十八岁周岁以上(已成年)的子女,父母有抚养费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  同时《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
    (一)第20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以上规定,子女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2)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下称《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一、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
    1.夫妻双方离婚,孩子由一方抚养,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给付离婚孩子抚养费;
    2.抚养费包括孩子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离婚孩子抚养费具体标准: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孩子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并不是一定就按上述比例去支付的,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还应该考虑: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 1、如果夫妻双方达成一致,约定有效,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在婚姻关系结束后仍然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
    3、1和2看似矛盾,其实不然,夫妻之间的约定只在夫妻之间有效,不可以对抗债权人,举例说明:甲和乙2012年1月结婚,婚姻存续期间借款100万元,2012年5月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均有丈夫承担,2012年6月债权人向丈夫索款,丈夫支付50万元后无任何可供执行的存款和财产,此时,债权人可以像妻子主张50万债权,妻子有义务偿还该债务,妻子偿还50万后基于之前的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享有向前夫主张50万元的权利。也许您会问丈夫不是已经没钱了吗,这里所分析的是法律关系,权利能不能实现要看实际情况,如果丈夫始终没有钱,那么妻子就白白支付50万而得不到补偿,这就是3开头所说的:“夫妻之间的约定只在夫妻之间有效,不可以对抗债权人。
  • 对于非法同居所生孩子所要支付抚养费的: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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