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原告,标的5O万元,与被告是个人借贷关系。2O15年5月2O号借给被告装修新房费50万元,借期4个月,当时末为一有房产证,只用土地作抵押(未获抵押登记,只在合同上标明),利息为月利率3%,到期后被告不还,多次催收无果,于2OI6年4月Ⅰ5日向当地法院诉讼,法院截决被告按合问约定(月利率2%)本利偿还,2O16牟8月向法院中请对被告强制执行,并提交被告名下两栋私人房的房产给法院。两年间也多次找立案法院了解执行情况均末获得执行结果。今天接立案法院执行庭通知叫去补签案件执行中止文件,这对原告会有什么不良后果?特求助贵律师眀确指点,万分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