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是原告,标的5O万元,与被告是个人借贷关系。2O15年5月2O号借给被告装修新房费50万元,借期4个月,当时末为一有房产证,只用土地作抵押(未获抵押登记,只在合同上标明),利息为月利率3%,到期后被告不还,多次催收无果,于2OI6年4月Ⅰ5日向当地法院诉讼,法院截决被告按合问约定(月利率2%)本利偿还,2O16牟8月向法院中请对被告强制执行,并提交被告名下两栋私人房的房产给法院。两年间也多次找立案法院了解执行情况均末获得执行结果。今天接立案法院执行庭通知叫去补签案件执行中止文件,这对原告会有什么不良后果?特求助贵律师眀确指点,万分感谢!

2019-11-21 11:13:14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第一,受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原告起诉之前,对方转移财产的,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受诉之前决定执行财产保全的,会立即执行。此为紧急措施
    第二,原告方,应在采取财产保全的紧急措施后,15日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否则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
    第三,提请财产保全一方,应当提供财产担保。否则法院可能会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四,必须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否则提请财产保全一方应对采取财产保全过程中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对于离婚时,一方转移、隐匿、出卖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妄图在分割财产过程中获得利益的,在进行财产分割过程中,可以对其不分或者少分。
    第六,如果离婚后,或者财产分割后,发现对方曾经转移财产,在搜集证据后,可以在2年的诉讼时效内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从新分割。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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