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星期天去手机店买手机,付账了后,店员问我要身份证说要实名登记入网吧,到了后来打了一份说什么使用说明,我看了一下上面是个合约使用说明,面且店员说这合约已生效不能解除合约除非到合约期满,在本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单方面形成合约,而且没有经过本人同意直接生效不能解约,如果不按照合约的内容来做到,算违约,要扣违约金,这种合约,是合法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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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除
合同?解除合同的一方是否还有权向违约方主张
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
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主要有以下4种:
不可抗力,即遭受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情况;
迟延履行,合同当事人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这种情况必须催告病给对方一定的履行宽限期;
预期违约,对方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情况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根本违约,对方根本不可能履行合同,实现合同目的。
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可以主张违约方由于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而遭受到的损害,但赔偿限额不得超过遭受的损失上限。
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不能履约,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订立时不可预见的情况,并不能构成违约,但是合同双方都可以行使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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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