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4月27日因为胃底出血进医院抢救,打锁穿。(该病人7年前做过脾摘除手术,术后一直治疗不断,因门静脉高压出血这次为第三次)5月7日 ,病人决定去北京做门静脉高压和修补胃底手术,5月7日上午11点左右拔锁穿导管。下午三点火车准备去北京,1点30突然医院打电话,让我们回医院做个检查,正规检查。我们回到医院,拍了胸片,结果显示锁穿导管近15厘米遗留在身体里,医生强联要求我们做手术取管。3点进入手术室,经过4个半小时手术,没有将管取出。将人推到eicu等至3小时医生讨论要做介入手术才可以将管取出。又经过30分钟手术将管取出。现在病人虚弱,无力再去北京做手术。这样还怎么做?医院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医疗事故纠纷
2019-11-22 17:29:41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医院,责任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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