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市中区,医保在医院门诊针报账吗?

医疗事故纠纷
2019-11-23 00:05:04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部分医保不予报销的费用如下:
    1、服务项目类:
    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2、、诊疗设备及医有用材料类:
    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3、治疗项目类:
    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 交通事故医疗费赔偿方法:医疗费是指治疗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受的损伤或损伤引起的疾病,是身体复原所花费的医药费和必要的治疗费用。对于因交通事故创伤而引起复发的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根据损伤与其疾病的因果关系,治疗单位的诊断或鉴定意见予以适当赔偿。
    治疗与事故损伤无关的医疗费一般不予赔偿。医疗费赔偿的计算标准,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凭据支付是指凭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收费单据支付)。
    在没有县以上医院的地方,需要紧急抢救或治疗轻微的事故创伤,可以凭其医疗单位的单据,经过公安机关事故办案人员对单据进行审核后赔偿。原治疗医院无法满足医疗需要,确实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出具原治疗医院的转院。
    治疗与交通事故伤害无关的疾病,不应当赔偿。对于小伤大养,扩大检查和治疗范围的,均不应赔偿。结案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应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结付。这部分费用一般参照结案前已用费用和医生建议,确定结案后继续治疗大体费用,这部分费用结案时一并计算在损害赔偿费中。
    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对其末来治疗费用能够确定的,按照治疗必须的费用赔偿;不能确定的,当事人以后可另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