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7年7月29日 A:伤者 B:过失方 C:组织人??(以上ABC均代表整个事故中人员身份,ABC三者为电子厂同事关系)7.29日白天,C组织一共8个同事去溜冰场溜冰,A被其余7个强行拉去加入,事发时ABC三人一组,由于B不会溜冰,站在AC两人中间,当B倒地的瞬间全身坐到A大腿上,导致其当场骨折,随后报警求助,110调取录像存档,120救治,医生诊断为大腿骨骨折,现在在医院已经完成手术,花费四万余元,请问这场事故中,所参与人员都应该负担多少责任?溜冰场有责任吗?整个事故参与人员按百分比为单位,应该各承担多少责任?

其它
2019-11-23 10:56:48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
    第五十六条 [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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