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因为我怀孕所以自动离职还有工资没拿到还可以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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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
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
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
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2条“……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第3条“……停薪留职期满后的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等规定与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987]14号)第11条:“……对擅自离职的,以旷工论处,可按照《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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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可以按以下两个途径追索:
一、向
劳动监察投诉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劳动监察应当受理,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拖欠额度百分之五十至一百支付赔偿金。向劳动监察投诉可以口头投诉,也可以书面投诉,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证,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
证据材料。
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是追索劳动报酬的有效途径,一般都可以最后得到解决。劳动争议仲裁由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者劳动
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和副本,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部分地区还需要提供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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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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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自动离职 工资怎么算?自动离职,是指未经企业批准,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 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自动离职的职工须承担
违约责任,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录用自动离职职工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你可以根据《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取回六月份的工资,但同时也应当向企业支付相应的
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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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