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如汽车租赁合同没有自己手上如何合同解除

2019-11-24 11:48:5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怎样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法令规则能够单独解约租房的合同如下:

    1、《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则: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借物有些或许悉数毁损、灭失的,承租人能够恳求削减房租或许不付出房租;因租借物有些或许悉数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完成合赞同图的,承租人能够合约解约。
    即是说在租借房子具有瑕疵如房子无法供人正常寓居,或许租借人并非一切权人且未获授权租借的,致使承租人无法运用,或许利益遭到首要影响,或许在恰当时期内不能进行运用收益的,或许租借房子毁损致使不能完成合赞同图的,承租人能够合约解约。

    2、《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则:租借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许健康的,即便承租人缔结合一同明知该租借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依然能够随时合约解约。此条规则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许健康的程度。假设租借房子的瑕疵不会致使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许健康的,而该瑕疵在缔结合一同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合约解约。

    3、《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则:承租人未依照约好的方法或许租借物的性质运用租借物,致使租借物遭到丢失的,租借人能够合约解约并恳求补偿丢失。承租人违反约好方法,或许不依租借房子的性质而对租借房子进行运用收益的。

    4、《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则: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付出或许拖延付出房租的,租借人能够恳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付出。承租人逾期不付出的,租借人能够合约解约。(承租人拖延付出房租,经租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付出房租的。

    5、《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则:承租人未经租借人赞同转租的,租借人能够合约解约。承租人未经租借人赞同,将租借房子转租于第三人的。
  • 船舶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光船租赁合同是一种船舶租赁合同。  光船租赁合同的特征  
    1.出租人只负责提供船舶本身,租船期间船长、船员由承租人雇佣并支付工资,船用燃料、物料、给养等也都由承租人提供并承担费用。  
    2.光船租赁期间船舶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转移给承租人,但船舶的处分权仍然属于出租人。  
    3.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汽车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租车前要审查汽车租赁公司的资质情况。汽车租赁公司必须有法人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许可证,很多汽车租赁公司没有这两个证书,租车人在租车前首先要检查汽车租赁公司的资质情况,否则常常会出现汽车租赁公司欺诈消费者的情况。
    二、了解车的日限公里数和超出限数后的计费标准。当然也有很多的汽车租赁公司在租赁期间是不限制公里数的,租车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比如车况、租金、车程等进行权衡和比较,选择综合因素比较合理的租车公司,并在合同中对日限公里数和超出限数后的计费标准给予约定。
    三、在租赁前务必详细了解车损情况、第三者责任和盗抢等条款细节。租赁的汽车正常情况下投保四种基本险,包括交强险、盗抢险、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但有一些租赁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往往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只投保交强险,出了事故后,租车人很有可能面临承担赔偿的风险。所以,在租车时,要问清楚车辆的投保情况和合同的附加条款,对约定不明尤其是责任约定不明的,要加入附加条款,保障自己的权益。
    四、为避免因租车人原因不能及时还车,导致与租车公司发生争议,租车人还应认真了解续租规定及租赁超时的计费规定。
    五、了解租赁公司的承诺,以充分享受各项应得的权利。
    六、签订合同的最后一项内容是填写验车单,这是双方共同认定车况的过程。此过程涉及到还车时的再认定,因此一定要认真对待。首先要从外观上对车辆进行检查,例如车体有无划痕、车灯是否完整、车锁是否正常等。然后检查车辆备胎及更换备胎所需的工具,最后进入驾驶室内,检查油表、刹车、空调的运行状况,并进行试驾,判断车辆的基本状况。对于一些车型的特殊功能及用法,应向租赁公司咨询清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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