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去民政局检查一个人的结婚证登记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2019-11-24 15:00:2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离婚协议已经对房子及债务进行了分割。但由于后来A又立下字据承认房子属两人共有,债务共担,尽管没复婚,字据却推翻了原先离婚协议对房子分割的内容。按所说的情况看,此字据应当是有效的。因此:
    1、B可以要求平分房产;
    2、A要求按出资比例分配卖房所得恐较难实现,因为婚内购房夫妻财产已经混同。不过,离婚后一直是A偿贷,且还了一次房贷给B,如诉到法院,法官也许会考虑到这一情节,以及因复婚为由而签字据的情况,从而适当偏向男方;
    3、字据是对先前离婚协议分割房产部分的更改,男方在立据时没有被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因而是有效的,男方应当承担立据后果;
    4、A认为平分不公,可以通过与B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只能上法院。法官处理这类案子一般着重于调解,房产由当事人自己估价,然后要房子的一方补钱给放弃房产的一方。
  • 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后,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双方无法补办结婚登记的,可向法院起诉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0号):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3]19号)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离异人士再婚时,需要以下手续:
    男女双方同时到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并携带双方的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双方免冠合影照大2寸3张,再婚人士须提供离婚证及复印件。
    户口薄上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是需要当事人本人主动携带有效证件和结婚证(或离婚证),去辖区内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进行更新。
    能否查询当事人以往婚姻记录,要视你原先结、离婚登记的时间和你所在地婚姻登记信息联网时间综合判断的。目前我国已有31个省份实现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但仍有个别地区在使用单机版婚姻登记软件(未同步联网),需要使用新式婚姻登记网络补录数据同步到省级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后,才能联网查看到这些地区的婚姻档案记录。
    所以,有一定几率查不到(几率不高)。
    举例说明:
    你户口所在地于2006年实现全省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如果你本人在这时间之前办理的结、离婚登记,就有一定几率查不到(历史婚姻登记数据补录完成的可以查到),在之后的话就肯定查得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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