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是被一个公交车司机撞到,脑部出血,病情十分严重,患者是一位在广东打工的四川人,于出事那天骑摩托车被公交车撞到,但是患者证件没有,想咨询在这种情况下公交车司机是不是应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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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下班途中撞伤他人,应由个人赔偿。
职工在下班途中因发生
交通事故而撞伤他人的,这是由于职工的个人违章行为引起的,应该由职工个人自行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并按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赔偿。
职工所在单位在此期间没有过错,在法律中也没有规定单位要对职工下班后撞伤人的事故的要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是职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且该职工不负事故的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则属于工伤,单位应依法承担工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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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第三人侵权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可以双赔。
劳动者因为本单位执行工作任务之外的车辆交通肇事受到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应当向第三方主张人身
损害赔偿,在获得肇事方人身损害赔偿之后,可以享有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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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