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女精神病患者,总是跑到我店里来骚扰我,骂骂咧咧的,天天扬言说要放火烧了我的店,一天夜里,真跑过来放了火,烧掉一些东西,损失在六仟多块钱的物品,她的丈夫是她的监护人,一天到晚忙着干活,也不管她,派出所已经将这个放火的人送到精神病医院去了,关于这个赔偿我找她的监护人,监护人使终说由派出所来处理,派出所也不管,我想咨询一下,我这个事情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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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
自然人下列
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
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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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委托其他人照顾未成年人,比如将未成年人寄养在别人家里一段时间.在他人受监护人委托照管未成年人期间,因为未成年人的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一般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非受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两个例外: 第一,如果监护人和受托人之间早就约定了在此类情况下由受托人来赔偿的,那么就由受托人来赔偿. 第二,如果受托人有疏忽,他本来应该发现未成年人的行为会损坏别人的财产或者会危及到别人的人身安全,但是因为大意没有发现;或者受托人故意让未成年人去损坏别人的财产或者伤害别人的人身的,则受托人需要和监护人一起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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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