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宝宝在乡医院出生,出生第二天家属发现宝宝肚脐眼附近有点黄,就告诉了医生,医生说这是正常现象,并且告诉家属不到72小时不能出院,到出院的时候家属觉得不对劲,有问了医生,医生说叫送去县医院看看,但是送到县医院已经不接诊了,说叫直接送到市医院,送到市医院后医生说送来的太晚,已经伤到了头部和脑部。我想问的是乡医院有没有责任。

2019-11-27 08:27:28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医院,责任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