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刑事拘留,拘留37天内如果不报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会不会直接放人。还是必须报检察院批准?

刑事辩护
2019-11-29 10:27:0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 刑事拘留要满足一下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
    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无法通知的情 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等等。
  • 刑事案件逮捕的期限是多长,  
    1、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4、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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