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没有遗嘱,遗嘱在他有生之年有效吗?

2019-11-29 20:27: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房产继承是指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房产继承只是继承遗产中的房产行为而已。
      
    1、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2、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这是继承的第二个条件。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嘱,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给国家、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
      
    3、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这是继承的第三个条件。有的房产是共有的,如常见的夫妻之间的共有,当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成了遗产。这时,应当先将房产进行产权分割将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份额(除有约定者外,一般应分出房产份额的一半)分割出来以后,再对遗产进行继承。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其生前立有遗嘱,或是曾经与某一社会组织或个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先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处理。没有遗嘱或协议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 违反法律规定的遗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有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权利,被继承人在死亡之前对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在其死后生效,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但是,这种处分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充分考虑老人、妇女、儿童、胎儿及残疾人和无生活来源人的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的遗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 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统称为书面遗嘱。书面遗嘱应由立遗嘱人亲自书写,但因为立遗嘱本人病重或者文化水平低下不能自己书写时,也可以委托其他人代写,这就是代书遗嘱。
    订立书面遗嘱应当做到:遗嘱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以免产生歧义,或使人对遗嘱的内容产生误解。
    例如遗产是房屋,不能笼统写“将房屋两间留给我的女儿”,而要写明该房屋“坐落在什么省什么县什么村什么门牌房产两间留给我的女儿某某。”还要写明遗嘱执行人是谁。遗嘱有什么人保管,是本人保管还是委托他人保管,遗嘱共有分数,分别保存于何人之处,订立遗嘱的时间、地点,并由本人签名。
    如果是代书遗嘱,则应有两个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有证明单位的,还应由单位盖章。担任遗嘱见证人依法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人均不可作为见证人。
    3
    录音遗嘱,是由立遗嘱人口述遗嘱,用录音带录下来加以保存。它和书面遗嘱一样,也应当由两个见证人以上在场见证。
    4
    口头遗嘱容易产生矛盾,不宜多采用,因此我国继承法规定,只有在立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才可以运用,并且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举个例子来说,立遗嘱人以为病危,立了口头遗嘱,病情好转以后,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时,不管他本人是否重立,原来的口头遗嘱自行失效。
    5
    公证遗嘱由于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其效力优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任何人不得以上述几种遗嘱来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再发生遗产纠纷时,也因为已经过公证,法院不需要再加以认定即可确认其有效性。
    6
    遗嘱订立后,如果立遗嘱人要求变更或撤销,只要从新另立一份即可。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公证遗嘱只有通过公证程序,才能予以撤销和变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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