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有一份1996年在XX法院的离婚文件。双方均为需在××执行的××身份证件中的房地产。我该如何处理?

离婚
2019-12-01 05:09:1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对于被执行人唯一房产的执行,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根据该规定,在被执行人只有一套用于家庭居住房屋的情况下,执行机关一般不能采取拍卖、变卖等处分措施。
    不过,由于本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在被执行人用于居住的唯一住房明显超过家庭居住必需时,如房屋为豪华别墅等情况,执行中应当考虑给被执行人置换一套能满足其家庭居住要求的普通住房,两套房屋的价值差额用于满足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 共同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有过错的情况时,离婚时互不赔偿。否则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索赔。
    三、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两周岁先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另一方按固定收入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按照同行业标准取一个合适的比例支付抚养费,并有权探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