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在多久之内赔付

劳动合同纠纷
2019-12-01 08:25:0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第一种情形,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种情形,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经双方当事人直辖市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

      第三种情形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导致停产、合并、兼并、分立、转制、易地改造等,在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的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的意见,共同协商裁减办法,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 出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角度,我国的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条件,我国法律规定,若非满足这些条件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员工,无故辞退员工是需要赔偿的。

    根据劳动法规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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