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孩子四岁多了,在一家医院生时很健康顺产,过了几天,准备出院的前一天出事了,本人发现孩子不对劲,叫医生来看,她说没事,结果后来不行了,她说她们医院不行了,赶紧送大医院,送过去就开始急救,医生说缺氧,缺血,脑病,肺炎,导致后来孩子癫痫,脑发育不好,小脑奇形,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现在孩子为二级伤,残,请问出生医院有责任吗?谢谢

2019-12-01 10:19:08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医院,责任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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