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2013年10因为腰间盘突出休息24个月病假。于2016年4月又到单位上班,工作近2个月了。因为每天的座近3个小时的班车(工作地点在章丘我于2013年10月因为腰椎间盘突出休息病假2年多。2016年4月单位要求上班。我就从新开始上班工作,到现在工作快2个月了,由于工作地点在章丘,每天的座近3个小时的班车,所以腰的毛病又不是太舒服了,请问我还可以继续休病假吗?谢谢。如果不让休病假,可以休事假吗?

2019-12-01 12:02:00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来处理,劳动者病假超过规定的医疗期未痊愈,那么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