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未婚生育一胎后,结婚登记,现在计划内生育二胎,可以入党吗

2019-12-01 23:41:0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首先应该排除的是:想通过离婚来达到不受处罚生二胎的目的是行不通的。
    真要是此举可行的话,那些在体制内单位工作的不符合生育二胎条件的夫妻,为了再生一胎,岂不是早已跃跃欲试、趋之若鹜了。
    这样明显可钻的政策漏洞是不存在的。
    离婚后生育二胎,也是要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而且,孩子在开具出生证明以及上户口时都会涉及到生身父母的姓名以及相关的证明,不仅很麻烦,而且隐患很大。
  •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对于孩子,男女双方都有抚养的义务和权利。
    如果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应当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问题,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法院诉讼解决。
  •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我国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如果男女双方起诉要求离婚,必须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虽然不需要办理离婚手续,但双方如果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协议不成,可以就这些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值得一提的是,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男女分手之后,都有义务抚养教育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 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农村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后,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即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否则不予登记。
    当事人如不同意登记机关的决定,有权提请上一级主管机关解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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