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在车祸事故中,如何才算排放,他人车在同向右边变更车道负关键义务吗

2019-12-02 12:01:4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交通事故赔款没钱、法院执行一次了拘留15天、下次不会再执行拘留,因为一事不二罚原则。除非有其他原因或者情形出现。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处罚。
    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
    (1)至
    (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
  • 交警会根据双方当事人对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进行判定。
    如前车没有导致事故的违规行为(前方有条件可以让车的不让车/后车超车时前车突然变线等),一般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如前车有导致事故的违规行为,根据事故过错程度认定。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
    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 1、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认定: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因一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2、事故责任认定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只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在当事人共同申请的交警调解中该认定书是当然的依据;在法院的民事赔偿诉讼中,事故责任认定书仅是比较重要的证据之一,已经不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当然依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