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弟弟在班的时候胃疼去买药,途中车祸死亡,是不是工伤

2019-12-03 06:05:3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生前财产,因此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死亡赔偿金包含了很多项目,并不是一笔赔偿。主要由两类组成:一类是有特定用途或者针对性的,如:扶养费、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等。
    毫无疑问这类用金应当放在针对性的用途中(或偿还支付人预支费用),不能作为遗产来进行分配;另一类则是无特定对象的费用,比如抚恤金、精神损失赔偿等等。很显然只有这类赔偿费是可以作为遗产来进行继承的。
  • 工作岗位突发脑溢血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一)项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脑溢血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在48小时之外死亡以及存活的按因病办理。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工伤死亡认定可以通过工伤认定来确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交通事故伤残与工伤伤残鉴定的依据【标准】不一样,因此等级也不一样。既然已认定工伤(要有劳动局工伤科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而不是公司已经确定工伤。)接下去是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交通事故要进行司法身体伤残鉴定。
    如果是工伤期间最好先不要辞职,等事情处理好以后再辞职不迟。至于能赔多少钱【等你鉴定结果出来才可以大致估算】,除医药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车旅费,误工费(工伤期间工资)等只能先要求肇事方先赔,不足部分再要公司(或社保基金)赔付。
    而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工伤】等费可以同时要求肇事方,公司(社保基金)分别赔偿(也叫双重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