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房基地盖房盖房有土地使用权证,盖房证丢失,我想问一下在哪家单位补办,感谢!

2019-12-03 07:38:0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到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解决,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则可向法院起诉,法院应以行政案件受理、土地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要求占地者退出土地,排除妨碍,法院则应以民事案件受理,对当事人因争占空闲土地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处理。
    二、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
    村民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指出双方行为的违法性,同时可以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建房手续,收回宅基地,如果一方或双方已盖好房屋,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可以在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责令双方变更宅基地登记
    三、用地建房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
    不适当使用宅基而影响邻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本着依法、合理的精神妥善予以处理,确实给邻人造成损害的,应责令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回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四、未经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公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
    对一宗宅基地可由两个以上村民共同使用,具有共同使用权,共有土地使用面积可以在共有人之间分摊。
    对于共同使用的宅基地在未经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使用引发纠纷的,处理时应先征求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如主管部门批准双方共同使用宅基地的,可以判决明确各自的房屋产权
  • 当事人的情况,原则上来说(不一般的情况,不讨论),是只能原拆原建的,农村都是一户一宅的政策,当事人的泥房倒了,在房址上重建即可,一般来说,是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的。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宅基地一户只能申请一处,也就是说一家人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然后在该地块上建房,这就叫做一户一宅;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办理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审查程序:

    1、向村委会写出书面申请。

    村委会根据村民大会讨论的意见,经村委会审查同意后,张榜公布,张榜七日无异议后,上报审批宅基地名单。

    2、填写申请表:村委会同意后,由村负责填写《宅基用地呈批书》签署意见,村长签字,盖村委会公章。

    3、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根据上报资料到现场进行勘测,经审查合格后,由国土资源所长签字、主管乡(镇)长签署意见并盖乡(镇)政府章,然后上报县国土资源局。

    4、县国土资源局接件后,进行资料审核并到现场进行勘测。

    5、审核、勘测合格后,报县政府进行审批。

    6、审批后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的,国土资源所到现场定点放线,准予开工建设。

    7、建设完工后,报国土资源所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由农房科组织相关材料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
  • 建造3层及以上楼房

    已2017年1月27日开始施行的《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为例,该办法明确规定,农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并要求凡是达到以上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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