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媳妇怀孕31+6天,在家突然发现出血,然后120过来现场采取了简单措施,20分钟时间大概,然后下午1:10分左右启程,1:40左右到达医院,做B超,单子表明各项指标正常,B超时间大概20分钟。然后办理住院保胎,吸氧,胎心监测,中间医师伸手摸宫口,结果一下子出了好多血,娃的心跳直降,就在这短短的20分钟内,胎率持续下跌,从140-80左右,然后我就问大夫,这能行不,她说要请示上级领导,之后是她们无法解决,然后要我转院,这时,从他们接到120到现在已经过去了2个多小时。之后3:00左右从此医院往省院转,路程大概耗时1个小时,到达该医院,娃已经没有心跳,媳妇的子宫由于手术及时,算是保住,但是给大人的心理和生理造成的创伤是不可弥补的。另外我想请问,对于此次医疗事件,医院是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他的事故责任可以成立,那么我想请您帮忙,起诉该院。谢谢!盼复!

2018-09-03 09:12:1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你好,这种情况可能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院检查说正常但孩子生下来有问题的,建议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如果医院存在过错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建议与医院协商处理,协商不了可以起诉维权。
  • 你可以起诉医院,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议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如果经鉴定确定属于医疗事故,并确定医疗事故等级。
    就可主张赔偿。
  •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邹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新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字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