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等具体规定的变更对担保的影响。
依《担保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变更主合同内容的,无论主
合同变更的结果是加重了债务人的责任还是减轻了债务人的责任,保证人均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这种规定过于绝对,不尽合理,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在实践中,保证人借口主合同变更未经其同意而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屡见不鲜。《解释》公布后,主合同内容变更并不当然导致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解释》第三十条规定:"
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
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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