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因而
工伤赔偿具有劳动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人身损害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
损害赔偿范畴,具有民事侵权赔偿的一般特征。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述情况下,即使是第三人侵权引起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规定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针对工伤保险往往难以补偿劳动者的损失的现状,将
社会保障和民事赔偿结合起来实现人身损害赔偿对工伤保险的补充符合我国法律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精神,工伤职工有权同时选择两种救济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张某已得到了工伤保险赔偿,仍有权向侵权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