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
(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书、 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民事决定书、财产处罚决定书以及具有财 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2)仲裁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执行的裁决书、调解书;
(3)公证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执行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
(4)行政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执行的处罚决定书和处理决定书;
(5)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裁定书及执行令;
(6)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