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投毒罪不是投掷危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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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如何认定的?
投毒罪与以投毒为手段的行为的区别。
不论在何种场合投毒,投毒行为的具体指向如何,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会引起不特定多人或者不特定多禽畜中毒伤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就应以投毒罪论处。
如果投毒行为只是指向特定的个人、特定个人家庭饲养的禽畜、承包的鱼塘等,并有意识地将损害结果限制在这个局部范围内,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应定投毒罪。应根据实际情况,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如
故意杀人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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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投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其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刑事责任。
而对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刑罚,则要根据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来确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当事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因为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在量刑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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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会 公众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本罪行为人务必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抑或投放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投毒案件的直接后果是致受害人受伤或死亡,直接影响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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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