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离婚,变更孩子姓名,必须带双方身份证吗

离婚
2019-12-06 06:26:0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需要复印件,但有些地方的税务局用身份扫描系统,就必须用原件了。

      
    一、变更地址所需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房屋租金发票复印件(自有房屋需带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原税务登记正副本、单位公章;
      
    二、变更法人所需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修正案、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原税务登记正副本、单位公章;
      
    三、变更股权所需资料(分法人之间、个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
      
    1、法人之间: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书、股权转让所缴税的税票复印件、接收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公章、税务登记正副本原件、转让方授权(办税人)委托书原件、转让时点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股权变更开具税票需提供的资料:
      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全体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书、新股东的身份证(企业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时点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交至专管员处审核,凭主管员开具的股权转让证明到窗口申报开票。
      
    四、变更单位名称、经营范围所需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原税务登记正副本、单位公章。
  •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姓名享有决定、变更、使用的权利,但是未成年人是否可以决定和变更自己的姓名?这要分两种情况:  一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表达自己真实意愿的意思能力,因此其姓名权应当由监护人行使或征得监护人同意后自己行使。
      二是对于限制民事行为的未成年人来说,问题较为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由此可知:现行法律在这一问题上会考虑子女的意见。孩子的意见并非决定性意见,因为不仅孩子的意见很难说不受到与其共同生活原父母一方的影响,而且法官的判决最终要根据对孩子有利的原则进行考虑,孩子的意见仅是法官作出决断的一项参考。
    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异后,孩子姓名的变更只要产生纠纷,必然影响到孩子与父母另一方的亲情,影响抚育费用的支出。  解决纠纷是法律的终极目的,当所维护的权益发生冲突时,首先维护的应是物质上的权利,其次才是精神利益、人格权益。
    本案中,恢复孩子的原本姓名,更有利于孩子的物质利益,对其精神利益并无实质损害,因此父母离异后,为了使未成人顺利健康成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未成年人的姓名。

  • (1)未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监护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填写申请报告,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派出所审核批准后,办理变更;

    (2)已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本人填写申请报告,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证书原件及有关证明(有单位的要有干部履历表或招工表并由单位核实签意见盖章),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变更。

    (3)父母离异后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协议后,方能申请办理变更。

    (4)父母离异后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①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且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③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5)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的,需增加的曾用名必须是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 1.关于离婚: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婚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如果女方认为男方有婚外情并有相关证据的话,判决离婚的可能性还是会比较大的;
    2.关于孩子抚养权:如果两个孩子的话,一般会判决一人抚养一个孩子;
    3.关于财产分割:房和车如果是在婚后购买的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会平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