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就是以前一个在保定一起干活的一个人,他叫A,相处了一个月,9月8号说在邯郸玩了,没钱回家了,先向我借了100后来说不够又借了200再后来说多还200,但是第二天又说信用卡额度不够,又向我要了200说提一下额度,后来晚上就把我的信息都屏蔽了,我有他的手机号,还有微信号,和支付宝号,而且支付宝是经过实名制的,还知道他是邯郸魏县XX的,派出所说这是民事案件,不归人家管,我还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19-12-06 09:47:06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1、一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二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3、特别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