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还在网上借贷上当受骗11000应当如何讨回

消费者维权
2019-12-06 11:14:4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互联网金融,网上被骗,可以采取下述途径:

    (一)通过多个渠道投诉
    目前理财产品呈现多样性以及产品更新速度快的特点,如果仅依靠消法来解决这当中的欺诈、误导性销售或者投资陷阱,是不太理想的,应该多渠道解决。投资理财的服务往往是订立服务合同的过程,通过主管部门进行维权是一部分,相关投资者也可以利用《合同法》等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问题。投资者投诉还可以找监管单位,比如证监会、银监会或保监会,甚至可以找人民银行,如果涉及诈骗,还可直接去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投资者也可以向相关的媒体报料,曝光行业黑幕,引发社会关注,促使企业尽快解决问题。
    (二)报警
    报警是投资者的无奈之举,只有在他们自己没有办法追回款项的情况下,才会去报警。当然实践中的一些经济纠纷,很多当事人也想通过报警的方式来解决,这是行不通的,因此,公安部有相关的规定,明确要求公安机关不能涉足经济纠纷。因此,当投资者去公安机关报警的时候,多数时候,公安机关都以是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除非案件人数持续增多,媒体也进行了大量报道。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才会立案侦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诉讼
    在案件发生后,很多当事人都不选择诉讼,原因无非是诉讼时间长、成本高,还不一定能赢,甚至是赢了官司输了钱,投资款根本无法执行回来。但是对一些案件,在公安机关不管,相关监管部门也无法处理的情况下,诉讼则成了维权的唯一途径。至于如何诉讼,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设计具体的诉讼思路并准备证据。不同的案件、不同的案由,需要不同的证据来支持。
  • 关于《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因诈骗罪是数额犯,行为人采用诈骗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诈骗罪,予以立案追究。
    在1997年新《刑法》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18日颁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于个人诈骗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特别巨大”分别定为“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和20万元以上”。
    对于单位犯诈骗罪的,诈骗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和诈骗数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分别适用量刑。该司法解释中确定的诈骗罪量刑数额标准,一直到2011年4月8日由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所取代。
    (以下简称联合司法解释)在1997年刑法实施后至今,随着经济和社会形势的变迁,《刑法》又陆续进行了多次修订。同时各种新型的诈骗活动猖獗,特别是利用电信、互联网、银行卡等相结合的诈骗团伙案件增多,此类案件涉及受害人众多,受害人、犯罪分子和作案工具都可能存在跨省、跨境甚至跨越国界的现象,社会影响恶劣。
    为适应新的形势,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出台了上述联合司法解释。
    联合司法解释中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同时第二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该联合司法解释还例举了包括“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等5种依法“酌情从严惩处”的情节。
  • 网上贷款被骗了,该怎么办?贷款被骗,应当留存证据,及时报案。
    法律依据: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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