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如果一方申请诉讼离婚,另一方无法联系,法院会发票吗?

离婚
2019-12-06 12:07:1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哪方申请离婚,和是否能争取抚养权没有直接关系。
    关于抚养权的问题,以下法条供您参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从上面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处理共同债务,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
    2、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双方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担。如果协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
    3、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
    4、坚持男女平等与保护妇女利益相结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的原则。
    5、采用举证倒置规则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 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判决不予离婚,一方面是基于婚姻要慎重考虑,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对方不出庭无法审理清楚案件事实。建议撤诉之后,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