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家人亲姐姐,财产继承权是否由人们均分?

2019-12-06 12:47:1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胎儿是一个特殊的未来的继承权利主体,他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已存在于母体中了。从继承开始以后到分割遗产时,胎儿虽然没有出生,成为现实的权利继承主体,但鉴于继承权基本上是属于一种身份权,胎儿作为死者亲生子女,依法应享有继承权,因此,为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法律为他虚设了主体位置,保留他应继承的份额,是符合我国养老育幼的优良传统的。
  • 您好,根据您的叙述,解答如下:
    1、要看是否存在遗嘱等情形。她如果已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您是无法主张这部分权利的。从您叙述看,3月份她父亲就已过世,遗产的继承目前应该是已经完成了的如果遗产已实际分割,并且您妻子承诺放弃,那么您很难主张。如果她已实际继承,那么该继承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这一点需要了解详情后才能准确判断。
    2、婚后所购买的房产,在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颁布实施前,即使房产证只有您的名字,依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会对房产进行分割。但在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实施之后,应当以产权证登记为准,除非利害关系人能证明该房屋实际是共有而非一人独有。因此你们所购房产归属,要看证据情况才能判定。
    3、如果您妻子取得对孩子的抚养权,那么您需要支付抚养费,具体数额,可以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由法院裁判,判决要看生活地区经济水平以及您二人经济条件而定。 相关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物权法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以上,供参考!
  •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即便是离婚后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亦为非法同居关系。因此,属非法同居关系,不能以配偶名义继承前夫遗产。
    但是根据《继承法》第14条规定,可以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分得你适当的遗产。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且具体情况处理。
    ”《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