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在公司工作2年300余天,目前收入为每月13000的基本工资+8000的绩效工资(在工资单中写为奖金,但有每月绩效考核表并与之完全对应),现公司要求降薪,扣除8000的绩效工资,入职时合同约定只为基本工资,但有一年来的公司发放明细。公司的做法是否违法?我可否申请仲裁要求赔偿?如果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由公司辞退我,则需补偿多少钱?

仲裁
2019-12-06 20:14:2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出现下列情况的单位可以不补偿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除此以外,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你好,被用人单位辞退的,可要求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该单位工作满1年补偿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补偿半个月工资,满6个月不满1年补偿1个月工资。 因此用人单位不能违反我国的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随意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和同,否则就应当依照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给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来赔偿员工的损失,否则员工有权利通过法律手段救济自己的权利。
  •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所支付的补偿过少,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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