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hello,经适房申请资格是啥?规定?

2019-12-07 13:05:0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和开发商发生了纠纷,想通过人民法院解决,那他就应该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告。
    也就是说要求原告在起诉时指明谁是被告。
    (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所渭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对被告提出实体权利的要求;事实和理由是指提起诉讼的理由。
    (3)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是指该案件应属于人民法院办理,而不属于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办理;所谓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指该案件应归受理案件的法院管辖,而不是其他法院管辖。
  • ;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见附录);  
    (三)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申请的程序:  
    (一)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以下简称申购表)。  
    (二)申请: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购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购表和相关材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受理申请。  
    (三)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户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调查核实后将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同时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申请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各区国土房管分局。  
    (四)复核:各区国土房管分局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规定复核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评分标准依照附件2执行),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房改办住建办。  
    (五)批准和公示:市房改办住建办将经复核符合申购资格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或人均建筑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和方式等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书面向市房改办住建办提出。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批准申请人取得购房资格并公告,同时向申请人发放准购证明。申请人可按照准购证明记载的核准面积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六)轮候: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将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按照《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七)配售通知:市房改办住建办根据房源情况,并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配售通知。  
    (八)选房:接到配售通知的轮候人可根据配售项目房源情况选择购房或继续轮候。选择购房的,申请人可挑选住房3次。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应当即时签署《选房确认书》,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申请人拒绝选房的,或经3次选择不能选定住房的,或已签署《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或取得房号后放弃购房的,视同放弃本次购买资格;放弃购买资格的,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购房。  材料: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购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二)现住房证明;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四)因在本市大中专院校读书而取得本市户籍,且毕业后落户在本市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穗工作的相关证明;  
    (五)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六)现役军官、军队文职干部提供经市军队转业干部办公室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本市条件的证明材料;  
    (七)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八)家庭资产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诚信承诺书》。  前款规定材料涉及各类证件或合同等的,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收入、资产、住房面积需按本办法附件3的要求提供。
  • 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  
    1.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申请经济适用房必须同时具备4个条件:五城区(包括高新区)正式户口;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中等偏低收入线(家庭年收入
    3.8万元)以下的;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未租购公有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包括解困房、安居房、广厦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等)。  
    2、经济适用房申购程序  ●申请人持以下3种证件(夫妇双方的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夫妇双方身份证及婚姻证明材料;现住房权属证书或租赁合同)到居住地所在的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并领取购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经审核(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单位审核,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审核)、签署意见后再递交到居住地所在的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核实并组织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签署公示意见;  ●申请人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递交区房委办签署公示意见后的申请表;  ●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准,并确认限购面积,然后向申请人开具《成都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  ●申请人持《成都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选择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3、单身不能申购经济适用房  以前的“一人户限购42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内容已经删除。即使条件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由于是单身,根据新规定就不能购买。  
    4、单亲在住户两人以上的可申购  相关部门答:成都市目前规定,单亲在住户两人以上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而且申请人和申请人子女应符合其他各项申购条件。也就是在离婚后,谁判的孩子(孩子户口也必须是成都市五城区户口),就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前提是要符合收入水平等条件。  
    5、三人户限购72平米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而目前成都执行的是去年市政府发布的第45号文件,规定经济适用房每套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修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多层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高层住宅增加10平方米公摊面积后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一人户限购42平方米以下住房;二人户限购58平方米以下住房;三人户限购72平方米以下住房;四人户及以上限购90平方米住房。超购面积,不得享受政策优惠,购买人应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向政府补交与市场价的差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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