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一点问题。我家的邻居之前被送到过精神病院,回来之后近一年内,隔三差五都在对我妈妈语言攻击,侮辱,诽谤,伤害我妈妈的名誉,并且侮辱我们家所有人,严重影响了我们家的正常生活,我们跟监护人协商了很多次,他都没有理,之后我报警了,但警察说他们也只能劝说监护人,我这样子可以上诉吗?如果上诉需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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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攻击是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
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还规定, 公民的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第
(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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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
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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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诽谤,必须是公开的对外界散布有损你声誉的言论,以至于对你的名誉造成影响才能成立,而且严重的将构成犯罪即
诽谤罪。如果仅仅是打电话威胁你本人,没有对你的声誉造成影响。
这就不是诽谤而是骚扰。你可以对方对你进行骚扰和威胁,违反治安处罚法报警。如果涉嫌被诽谤,可以到附近派出所报案。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诽谤罪是情节犯,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诽谤罪,予以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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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