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工作上的8级已经补助,退休后还补助吗?

2019-12-08 11:23:0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者受伤,认定为工伤,并且鉴定为伤残等级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医疗费都应当由社保部门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等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保的,则劳动者伤残期间的所有赔偿都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八级工伤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1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另外,可根据实际情况主张医疗费、护理费、康复治疗费、交通费等等。
  • 一般认为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那就没有劳动关系,不能算工伤,只能按照劳务纠纷处理。但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过公开答复,可以按照工伤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答
      
    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年7月5日[2007]行他字第6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
    (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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