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4月我跟一朋友借了3万元。当时我在成都而门市在大竹县。我记得他去大竹门市,我打电话通知门市经理把3万元本金和利息一次性还给了他。当时他没有带借条,因为是好朋友我就让他回去将借条毁掉就行。可现在的结果是,他拿着这个借条来找我说当时我只把利息给了他,本金到现在都没还他。由于借条在他手上,加上二十年了我早就没在大竹经营。门市经理也联系不上。这样的借条还有法律时效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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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期限属
合同的非必要条款。根据法律规定,缺少该条款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对非必要条款未作约定的,可依照法律规定推定其内容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协商确定。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 二 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没有约定还款日期视为借款人默认债权人可以随时要回借款,时效从第一次债权人索要借款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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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