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该比例的,由残疾人联合会予以适当奖励;未达到该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免。 单位不按照规定比例去安排残疾人就业,愿意缴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种做法是违返残疾人保障法的吗? 我是这个单位的职工,我女儿今年21岁,是二级残疾,人很聪明,就是走路走得不稳,我求助单位安排女儿一个适合的工作,办事人员说,单位缴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作为职工子女他们去残联咨询下残联那边有招聘指标没有,若有通知我们去应聘,我说如果应聘了,女儿上班远不方便,这个办事人员说那就管不到了,我说就是因为女儿行动不太方便,我才来求助组织把女儿安排在本单位离家近的下属公司工作。他们说单位还有我女儿的这种情况,如果安排了我女儿,别家也要来找单位安排。作为职工的组织和父母官,把我残疾的女儿往外推的这种做法是违反残疾人保障法吗?我可以去告他们吗?

2019-12-09 10:54:35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离婚时对残疾人利益的保护,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住房的处理、离婚时的经济帮助、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等方面。  
    1.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适当照顾残疾人  目前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并没有对残疾人一方给予特殊照顾。在残疾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照顾残疾人的利益。这表现为以下两点:  a)无论是残疾人与非残疾人离婚还是残疾人之间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总的原则是双方协商解决,即由双方协议决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以体现民事主体之间的自由意志。  b)如果双方不能就共同财产分割协商解决的,则应当按照以下两种方式解决  i.在残疾人与非残疾人离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具体情况,如共同财产的多寡、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双方的健康状况、谋生能力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残疾人可以适当多分;  ii.在双方均为残疾人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残疾程度较重或条件较差一方的利益。残疾程度以及自身条件的不同对残疾人离婚后是否能够保持较好的生活状态具有很大影响,因而通常情况下,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对残疾人一方或者残疾程度较重、条件较差的一方给予照顾。  iii.当然,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处理住房时残疾人一方应有优先权。具体内容包括:  a)双方共有的房屋,残疾人一方有权要求多分。  b)双方共同承租房屋的,残疾人一方有优先承租权。  c)残疾人结婚后居住在非残疾人一方的房屋中、因离婚而无房屋居住的,非残疾人一方有条件的应当给予解决。  
    3.离婚时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一方应当予以经济帮助  
    4.残疾夫妻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方时应当考虑残疾人父母一方的意愿  在确定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人时,可优先考虑有抚养能力且要求抚养子女的残疾人一方的意愿。这实际上是赋予了残疾人一方对子女的优先抚养权。残疾夫妻离婚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方时照顾残疾人离婚的原则,以其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受重大影响为前提。与残疾人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不能受到正常的教育、获得适当的医疗以及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应视为其利益受到重大影响。
  • 关于每周工作时间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规定。是在《劳动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有明确规定。
    目前劳动者每日工作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0小时。
    法律依据:《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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