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如何为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新申请做好准备

2019-12-09 12:36:1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司法鉴定程序内容:  
    1、司法鉴定程序  1)审查鉴定委托书、送检资料材料等;  2)举行听证会;  3)鉴定人进行鉴定,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  4)出具鉴定文书。  
    2、当事人可以参与的鉴定程序及权利  1)当事人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与鉴定有关的材料;  2)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参加鉴定;  3)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参加听证会;  4)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听证会上可以发表本方观点及理由;  5)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回答鉴定人的提问;  6)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依法申请鉴定人员回避;  7)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听证会前或后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8)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鉴定有关的法律文书上签字。  
    3、书面陈述意见的主要内容。鉴定当事人可以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身份、联系方式等;  2)对医疗事件争议的焦点;  3)争议焦点的事实依据;  4)阐明医疗机构存在的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在损害结果中的参与度等。  
    4、书面陈述意见的重要性。  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意见是鉴定人在鉴定前或听证会后全面了解当事人申请鉴定意图的重要书面材料,对鉴定人对医疗事件的初步印象具有重要意义,从而对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影响,故书面陈述意见是一份非常重要的鉴定文书。  该书面陈述意见书应当包含医疗和法律两方面的内容分析,要求抓住主要问题,做专业阐述,行文应简明而扼要,以期既充分表达当事人的意思,又达到影响鉴定人的效果。  
    5、不服司法鉴定的处理。当事人不服司法鉴定结论的,可以向委托鉴定的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是否同意,由人民法院决定。法院经过审查不同意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人民法院应当同意重新委托鉴定的法定情形  1)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4)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5)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6)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7)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在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中,患者应首先就上述第
    一、二项内容举证,并非没有任何举证责任,如果患者不能证明医疗关系或医疗损害结果存在,法院应依法驳回起诉。]而医疗机构如果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自己没有过错,应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推翻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否则,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成立。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第2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此可知,申请鉴定是负有举证责任方的举证责任义务的内容之一。基于因果关系和过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应由医疗机构提供证据,即便是其不能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由于认定案件事实的需要而应由其提出申请,如不提出,则等于未提出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患者对此无举证责任,也无需提出申请。  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类型及后果承担  
    1、医疗机构擅自篡改病历,导致无法鉴定的情况;  
    2、医疗机构不能提供医疗事故鉴定的相关材料;  
    3、医疗机构遗失患者的影片资料的;  
    4、患者家属擅自将死者移动导致丧失鉴定时机的。  上四种如果不能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能说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可进行司法鉴定,如果能查出医疗机构过错程度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不能说明医疗机构过错程度的,由院方(前三种)或患方(后一种)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 医疗民事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一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民法的调整范畴。根据 “私法自治”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国家不予干预,因此,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医疗纠纷进行协商,也可以进行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从理论上讲,医疗合同纠纷也可进行仲裁解决,但仲裁解决医疗纠纷还不受重视。
    国家对医疗民事纠纷的干预表现为民事诉讼,需要当事人起诉才能发生。也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解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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