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就是我是一名高三学生,长话短说,就是跟同学闹矛盾,放学时,对面人叫我去厕所,我当时一个人,在争吵后对面直接开始推我。然后我手上拿着棍子,因为对面人多,我本能的用棍子还了手,把那个同学脸上打肿,他去医院拍片后一个小时之后,再次来到学校把我堵在厕所要我赔偿1到两万。刚好老师经过我跑走了,晚上他要我在门口等着,他带人来找我,我提前出去找我哥哥帮忙解决事情,我哥哥遇到他们后,他们说要求赔偿2000,由于医药费只需要800,我们还是给了他1500。事后,对方家长报警。还说是我逼他收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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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第
一、二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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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