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当晚会在学校毕业时举行,未成年人没有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他人面部受伤。我们已经为对方支付了医疗费用,并说几天后我们会治疗他们。结果,对方拒绝原谅,学校也不在乎。我想问该怎么办

2019-12-09 16:42:0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指以殴打以外的其他方式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如使用机械撞击、电击和放射性物质、激光等方法事实伤害,不论采用什么样的手段,都必须是以外力直接作用于他人的身体组织和器官,致使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和器官的正常功能受到破坏,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故意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伤,即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 是否为故意伤害致死还要看被告是否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如仅为一般殴打行为,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刑法第234条),而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233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体。
    对于故意伤害罪来说,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 如果是因为校方原因造成的学生意外伤害,可以要求两者同时赔付。如果不是因为校方原因造成的伤害,只能申请意外险赔付。
    校方责任险,是一种保险的名称,是由学校作为投保人,因校方过失导致学生伤亡的事故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来赔偿,学校也是受益方,是一种责任保险。
    学生在校活动中或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学校活动包括体育课、实验课、课间操、课外活动、春游等)过程中,因学校非主观过失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
    意外保险即人身意外保险,又称为意外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残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量保险金的保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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