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对被公司解散的员工,一次性补偿的补偿方式是什么?

2019-12-10 13:10:5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主要包括公司陷入僵局和欺压行为两种情形

    公司僵局一般是指因股东或董事间矛盾激烈或发生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态,导致公司机构无法有效召集,或者即使能够召集也因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无法达成有效决议,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欺压行为则一般是指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正在或将以非法的、压制的方式行事,使公司财产的管理或处分显著失策,危及公司存立等情形。

    二、提起诉讼的股东用尽了其他救济手段,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公司僵局或欺压行为

    这里的其他救济手段,应主要是指公司内部的救济手段,即原告应当用尽公司法赋予的股东权利,穷尽公司内部自力救济,仍不能解决僵局或者欺压问题的情况下,才可选择诉讼的手段。
    起诉时,原告股东应向法院提交其行使股东权利解决纠纷或自行协商未果的证据

    三、原告应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可以是一个股东,也可以数个股东合计持有10%,以起诉之日为准。
  •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解散清算(是企业因经营期满,或者因经营方面的其他原因致使企业不宜或者不能继续经营时,自愿或被迫宣告解散而进行的清算。破产清算是企业资不抵债时,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组织清算机构对企业进行的清算。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表现在:
    (1)清算的目的都是结束被清算企业的各种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关系;
    (2)在解散清算过程中,当发现企业资不抵债时应立即向法院申请实行破产清算。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清算的性质不同。解散清算属于自愿清算或行政清算,而破产清算属于司法清算;
    (2)被清算企业的法律地位不同。解散清算的企业宣告终止后,法人资格并没有完全丧失,在清算期内仍享有限制性的权利和经济行为。被宣告破产清算的企业,其法人权利和行为完全丧失,清算机构依法取得破产企业财产的管理权、处分权。
    (3)处理利益关系的侧重点不同。解散清算一般不存在资不抵债的问题,清算时除了结束企业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以外,重点是分配企业剩余财产,调整企业内部各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而破产清算的原因是资不抵债,因此,清算时主要是调整企业外部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即将企业有限的财产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 正常清算中,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也就是说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排在清算费用之后。这时公司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公司有能力支付员工的相关补偿。
    破产清算中,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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