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两年前,我在下班的路上骑着一辆电瓶车,与另一辆电瓶车相撞。交警把两条腿断的责任定为我的主要责任。两年来,我没有找到老板。我现在正在找老板。你能陪我去拿钱吗

2019-12-10 13:35:3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电瓶车相撞发生事故的,也是交通事故范围的,要立即报警,有警察勘查现场,做出事故责任认定,由于电瓶车基本都不是机动车范围的(个别比较大的电动车经交警鉴定可以划为机动车范围)。所以赔偿起来也比较简单,把双方的损失都加在一起,然后按照交警划分的责任比例来承担就可以了。
      如果双方对交警划分的责任比例不认可的,可以起诉到法院,有法院划分责任,然后按照法院的判决执行。
  • 如果是你主责对方次责,你们双方的损失都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以内,可以走互碰自赔,也就是你的保险公司修你的车,对方保险公司修对方的车;也可以是对方保险公司修你的车,你的保险公司修对方的车,这种情况是不用出费用的。超出限额部分,如果你有商业车损险和商业三者险,你的保险公司承担双方修车费用的70%,对方保险公司承担30%(如果对方没有商业车损险和商业三者险由对方个人承担)。
    如果你只有交强险双方损失超出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的部分,由你个人承担70%,对方保险公司(个人)承担30%。

  • 1.首先要看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该职工是自己摔倒致伤,那么就无法认定为工伤,也无法想用人单位索要赔偿。
    2.上下班途中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只有一种,就是看该事故是否是该职工本人的主要责任,如果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该事故不是该职工本人的主要责任(该职工本人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则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认定该职工的受伤为因工受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