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担保合同应注意什么来保障担保人的权益

2019-12-10 15:25:2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物权法》第172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规定表明,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 第一条 办理反担保合同公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 办理反保证合同公证公证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反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反担保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的《居民身份证》;反担保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反担保人采用抵押、质押方式担保的应提交相关的所有权证明及与之相关的批准、登记证明;  
    (二)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担保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担保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担保能力证明;  
    (三)反担保人、担保人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四)主合同、保证合同以及反担保合同文本;  
    (五)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一)该反担保合同公证属本公证处管辖;  
    (二)反担保人、担保人及代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第二条的规定;  
    (四)合同双方已就反担保事宜达成一致。

  • 1.反担保具有从属性,是对从债的担保。这种从属性指的是反担保依附于本担保而存在,本担保是反担保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本担保不成立,反担保也就不能成立。因为反担保的目的就在于保障担保人(即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如果担保人没有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或者担保合同不成立,那么担保法律关系就没有成立,第三人不享有担保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反担保自然也就失去其存在的必要。
    2.担保合同无效,则反担保合同自然亦无效。这也符合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一般也无效的担保法基本原理。当然当事人也可以在反担保合同中作出特别约定,使反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本担保合同的效力。
    3.主合同无效,则会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亦会导致反担保合同无效。但是,当本担保合同的效力因为当事人的特别约定而独立于主合同时,本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因此,此时只有当本担保合同无效时才会导致反担保合同无效,即主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反担保合同无效。
  • 在担保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要根据合同当事人三方是否具有过错来承担责任,具体有如下三种情况:第
    一、担保合同自身无效,而主合同仍然有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在此时如果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时债权人的无过错是指对担保合同无效无过错,担保人承担的是缔约过失的责任;而当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1/2。判断“不能清偿”的标准是以债务人“方便执行”的财产是否执行完为标准。第
    二、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的责任。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条,在此时如果担保人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有过错,承担民事责任为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这时的1/3是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而不是债权人全部损失的1/3。第
    三、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时担保的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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