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在335省道开车,因车内有东西掉下来临时停车,车刚停(当时车停在白线以内,不影响右边路人通行),被一老头骑电动车撞上,后保险杠断裂,后门撞坏,老头电动车撞坏,老头下巴受伤,随后我报警110、120及保险公司,随后120到后由我的朋友把他送到医院,交警到场后测量拍照,扣车;事后我在交警队压钱,把车提出来了,等了10天交警队打电话后拿了责任认定书,交警判我为主要责任,对方为次要责任;考虑对方毕竟受伤了,要住院看病,要花钱,我的车买有保险,所以我没有向上级交警队提出重新认定责任;当时那责任认定书时经询问知道等对方出院后进行调解。现在,对方已经出院半月了,事情没有任何消息,我打电话问交警队才知道,对方直接起诉我和保险公司。
请问:1、在这起事故中,我究竟该负多少责任?
2、针对法院那边我该做些什么准备?
3、至今我仍没见到负责这个案子的保险公司人员,保险公司那边会如何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